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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衡水鸿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5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时间:2024-10-29 浏览量:86 字号选择: 分享到: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衡水鸿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5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2024年9月20日,该资产债权总额为68,618,403.68元,其中债权本金48,884,736.66元,利息(含罚息)19,640,743.72元,其他从权利92,923.30元。资产包内债务人位于北京、新疆、衡水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

公告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郭经理

联系电话:0311-68001203

电子邮件:guoyucheng@hebamc.com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311-68001243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yuanhongwei@hebamc.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资产基本信息表

序号

债务人名称

资产种类

所在地

币种

标的金额(元)

担保情况

本金余额

利息余额

其他从权利

债权总额

1

北京强亿兴压型板有限公司

债权

北京市

人民币

9,000,000.00  

3,196,280.00  

0.00

12,196,280.00

保证担保:北京巨龙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盛唐商贸有限公司,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双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

北京市

人民币

5,990,000.00  

1,993,328.00  

0.00

7,983,328.00

保证担保:北京巨龙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盛唐商贸有限公司,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双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

北京市

人民币

1,600,000.00  

586,168.00  

0.00

2,186,168.00

保证担保:北京巨龙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债权

北京市

人民币

8,720,000.00  

1,278,597.61  

0.00

9,998,597.61

保证担保: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

3

喀什多美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债权

新疆自治区

人民币

8,091,500.00  

5,170,683.60

0.00

13,262,183.60

保证担保:北京盟拓东兴钢构板材有限公司

4

衡水鸿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债权

衡水市

人民币

1,983,236.66  

1,237,203.84  

9,344.00

3,229,784.50

保证担保:衡水健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马莉、赵辉、赵福贞、井朝清、张来根

债权

衡水市

人民币

3,000,000.00  

788,200.00  

17,245.00

3,805,445.00

保证担保:阜城县程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马莉、赵辉、赵福贞、陈国星

债权

衡水市

人民币

2,000,000.00  

523,566.67  

12,315.00

2,535,881.67

抵押担保:衡水鸿浩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机器设备

5

河北昊翔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债权

衡水市

人民币

8,500,000.00  

4,866,716.00  

54,019.30

13,420,735.30

保证担保:河北鲲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金海、胡希锐、刘勤凤、代春义、邢玉坤

合计

48884736.66

19640743.72

92923.3

68618403.68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债权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应加倍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的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金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重组收益、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抵(质)押物,担保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为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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